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2018-11-17 来自: 博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264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们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具有工程技术、经济专业方面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经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资格审查符合条件时期内并予以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及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发证等管理工作。
省评标专家库总库设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分库设在各设区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各设区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在其监管区域内从事评标的专家进行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章 评标专家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上、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人员和专家的年龄不受限制);
(二)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相关专业领域技术、经济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者具有中级职称并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经济规范和标准,熟悉评标业务;
(四)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无不良行为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第六条 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的程序:
(一)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填写《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申请登记表》;
(二)提交本人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
(三)设区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评标专家申请登记和资格初审工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办理评标专家资格审定工作;
(四)评标专家资格审定通过并经培训合格,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聘任证书》,评标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 评标专家聘用期为二年,聘用期届满,经培训学习后方可续聘。评标专家因年龄、健康、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评标专家称号,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适当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并可拒绝在评审意见上签字;
(五)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评标工作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漏评标和应保密的任何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参加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培训,接受继续教育;
(五)协助、配合有关监督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条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信誉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每次评标的有关信息,包括聘书编号、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其原因,以及培训和评标表现、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考核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并一年内不得参加评标活动并告知当事人。
(一)不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二)无故缺席评标活动的;
(三)评标结论两次被复议,且被证实评标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在评标活动中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招标投标活动秘密的;
(三)评标期间擅离职守,私下使用通讯工具、接触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
(四)不按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评标的;
(五)有其他违反评标工作纪律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其清出评标专家库,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所在设区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解聘申请,报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后解聘。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